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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程序及審驗 第 一 節 公共服務網路之電臺設置申請及審驗 ( 109年07月09日)
第 14 條
公共服務網路設置者未能在電臺設置核准有效期限內完成設置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最長為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且不得逾頻率使用證明之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