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程序及審驗 第 一 節 公共服務網路之電臺設置申請及審驗 ( 109年07月09日)
公共服務網路設置者申請設置電臺時,應依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電臺設置,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發給電臺設置核准函:
一、電臺設置申請書,包含電臺之類型、設置處所、頻率、頻寬、發射功率、數量、廠牌、型號、技術規格。
二、頻率使用證明影本。
三、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設置供電力、自來水、瓦斯使用專用頻率設置智慧讀表系統者,為前項申請時,另檢附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經主管機關型式認證或核准之證明文件。
第一項電臺設置核准,其有效期間為六個月,且不得逾頻率使用證明之有效期限。
公共服務網路設置者未能在電臺設置核准有效期限內完成設置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最長為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且不得逾頻率使用證明之有效期限。
公共服務網路設置者完成電臺設置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經審驗合格後,核發電臺執照:
一、審驗申請表及清單(資料電子檔)。
二、電臺設置核准函。
三、審驗項目紀錄表及自評報告表。
使用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之專用電信網路者,除須檢附前項文件外,另須檢附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核准證明影本。
經審驗不合格者,公共服務網路設置者應於接獲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改善並申請複查;屆期未改善或經複查仍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公共服務網路設置者得於電臺設置核准有效期限內重新申請審驗。
主管機關審驗公共服務網路設置者之電臺,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採抽樣方式辦理。
公共服務網路設置者依第十五條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時,應依主管機關要求,提供審驗所需之測試設備及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