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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使用資格、管理與限制 ( 109年07月09日)
第 24 條
電臺執照如有遺失、毀損,應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其所載事項有變更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依前項規定補發、換發之電臺執照,其有效期限與原核准或執照之有效期限相同。

電臺執照,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