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使用資格、管理與限制
( 109年07月09日)
第 25 條
變更網路設置計畫下列各項目之一者,應敘明理由,並檢具變更內容對照表與說明、變更後之網路設置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一、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
二、設置區域。
三、無線電臺設置規劃。
前項第三款變更如未超出原網路設置計畫核定之設置區域者,或電臺之發射機未新增廠牌型號且其頻率、頻寬、發射功率未超出頻率使用證明核准範圍者,得免申請網路設置計畫變更。
變更網路設置計畫之網路架構,應敘明理由並檢具變更內容對照表與說明、變更後之網路設置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