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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09年07月09日)
第 32 條
各類申請者或設置者檢具之文件不全或應載明內容不完備,主管機關得限期命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