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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09年07月09日)
第 37 條
公共服務網路之設置者為政府機關(構),主管機關得委託監督其業務之中央機關管理之;其他專用電信網路有委託管理之必要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