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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09年07月09日)
第 38 條
公共服務網路設置者之組織變更或業務移轉時,其電臺執照之無線電頻率、頻寬與發射功率及設置地點均未改變者,應檢附網路設置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頻率使用證明、網路審驗合格證明及電臺執照,主管機關得逕予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