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指為符合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實驗研發目的所設置之通信網路。
二、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指為符合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實驗研發及商業驗證使用目的所設置之通信網路。
三、申請人:指依本辦法申請設置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或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者。
四、管理者:指依本辦法設置技術、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並經主管機關核准發給網路審驗合格證明者。
五、用戶:指向管理者註冊登記或與其訂定契約,使用管理者提供之電信服務者。
六、廣播電視事業:指廣播事業、電視事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七、特定實驗場域:指經掌理無線電頻率資源規劃之主管機關公告,在特定條件下可供建置特定實驗研發所需無線通信功能及設備之地理範圍或區域。
八、特定實驗頻率:指經掌理無線電頻率資源規劃之主管機關公告,在特定實驗場域及條件下可供特定實驗研發所需之無線電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