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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申請及審查 第 二 節 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 ( 109年07月09日)
第 20 條
主管機關審查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準用第十二條規定,並增加下列審查基準:
一、是否符合商業驗證之目的及具必要性。
二、商業驗證之執行規劃及實施期間是否具可行性。
三、用戶權益保護措施是否完整及履約保證內容是否適切。
四、對促進我國產業發展之效益及未來驗證服務商用化是否具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