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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電臺申請及審驗 ( 109年07月09日)
第 26 條
電臺設置期間,除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之短期測試或主管機關進行現場技術審驗外,該電臺不得發射電波。短期測試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