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7月09日)
第 3 條
技術、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置;設置完成並取得網路審驗合格證明後,始得使用。
主管機關為審查技術、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申請及換發案件,得設審查小組,提供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