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條
業餘電臺分為一等、二等及三等,並依其設置方式分為固定式業餘電臺或行動式業餘電臺。
業餘無線電人員得申請設置之業餘電臺如下:
一、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得申請一等、二等或三等業餘電臺。
二、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得申請二等或三等業餘電臺。
三、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得申請三等業餘電臺。
設置業餘電臺者,除臨時電臺外,應申請電臺設置核准,經審驗合格,取得電臺執照,始得使用。
設置行動式業餘電臺之業餘無線電機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輸出功率未達二十五瓦特。
二、輸出功率在二十五瓦特以上五十瓦特以下,且發射頻率之頻段在五十百萬赫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