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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業餘電臺之設置 ( 109年07月10日)
第 19 條
申請文件不全或記載內容不完備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