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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第 八 章 附則 ( 109年07月10日)
第 44 條
凡對業餘無線電業務有關科學研究、管理工作及服務社會等作出重大貢獻之團體或個人,得由主管機關給予獎勵或商請相關單位獎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