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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電臺之設置申請 ( 109年07月20日)
第 7 條
電臺完成設置後,應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所訂之審驗技術規範申請審驗,審驗合格後由主管機關發給電臺執照,始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