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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電臺之設置申請 ( 109年07月20日)
第 9 條
電臺變更設置地點、頻率、頻寬、發射功率、天線、增設或換裝發射機時,設置者應依第四條及第七條規定,重新申請設置核准證明,經審驗合格並換發電臺執照,設置者始得使用。

前項電臺之變更不涉及頻率、頻寬者,得免依第四條第一項申請核配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