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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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
第 五 章 資通安全管理
( 109年11月24日)
第 20 條
具危害國家安全疑慮之人員,經國家安全或資通安全有關機關知會主管機關,無線廣播、電視事業應依主管機關通知,禁止該人員進入電臺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