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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   第 五 章 資通安全管理 ( 109年11月24日)
第 21 條
無線廣播、電視事業委託他人設計、開發涉及網路系統資源之資通系統軟體或維運系統者,應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維運作業時應由員工全程監控,並將系統連線之操作指令完整記錄之,該紀錄檔應至少保存六個月。

無線廣播、電視事業不得委託具危害國家安全疑慮之人員進行涉及網路系統資源之資通系統軟體設計及開發、遠端系統連線維運及測試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