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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   第 二 章 無線廣播電臺及無線電視電臺之申請設置及審驗 ( 109年11月24日)
第 7 條
設置者既設電臺如有遷移發射地點、變更頻率、變更發射功率、變更天線、增設發射機及換裝發射機時,應檢具第三條第一項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置核准證明,並依第五條規定申請審驗,審驗合格換發電臺執照後,始得使用。

前項變更為增設發射機及換裝發射機者,得免附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文件;遷移發射地點、變更頻率、變更發射功率、變更天線者,得免附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