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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   第 二 章 無線廣播電臺及無線電視電臺之申請設置及審驗 ( 109年11月24日)
第 8 條
電臺設置核准證明或電臺執照所載事項變更,非屬前條規定之事項者,設置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電臺設置核准證明或電臺執照如有遺失或毀損致不堪用者,設置者應即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補發。

依前二項規定換發、補發之電臺設置核准證明或電臺執照,其有效期間與原效期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