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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   第 四 章 行政程序 ( 109年11月26日)
第 6 條
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所認定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主管機關得採取必要之特別管制措施。

前項情形,主管機關應於採取特別管制措施前提出公開諮詢文件,就市場顯著地位者之認定及擬採取特別管制措施之規劃提出說明,並舉行公聽會以聽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諮詢結果以公開為原則,但有涉及營業秘密或公務機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