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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   第 四 章 行政程序 ( 109年11月26日)
第 7 條
為辦理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特定電信服務市場界定範圍之檢討,主管機關應於每三年屆期後,進行檢討程序。

前項情形,經主管機關通知之相關電信事業,應於指定期間內提出相關資料。

主管機關應依據前項資料檢視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界定,舉行公聽會聽取相關電信事業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