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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   第 四 章 行政程序 ( 109年11月26日)
第 8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得檢具相關佐證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解除認定。

前項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認應提供其他相關佐證資料者,得限期命申請人補正。未補正者主管機關得逕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