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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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互連 第 一 節 互連資訊
( 109年11月26日)
第 4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於他電信事業合理請求下,應提供之互連資訊範圍至少包含:
一、互連架構。
二、互連設備介面、協定、總容量及剩餘容量。
三、機房位置及可供設備共置之空間。
四、其他主管機關指定應提供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