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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互連 第 一 節 互連資訊 ( 109年11月26日)
第 3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應於公司網站公開下列必要互連資訊:
一、互連請求之作業流程(含程序、處理時間等)、申請書表及所需文件。
二、可供介接之網路介面規範、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技術概要說明。
三、費率。
四、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二條核准公開之參考協議範本。
五、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第 4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於他電信事業合理請求下,應提供之互連資訊範圍至少包含:
一、互連架構。
二、互連設備介面、協定、總容量及剩餘容量。
三、機房位置及可供設備共置之空間。
四、其他主管機關指定應提供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