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4 條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管理者,移用設置處所相同之電信設備供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使用,且網路設置計畫未變更,得檢附下列文件申請免予審驗;主管機關同意者,發給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執照:
一、經核准設置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文件。
二、頻率使用證明及網路審驗合格證明。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申請者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時,得申請免予審驗;主管機關同意者,免發給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執照,由申請者依頻率使用證明之有效期間使用之:
一、設置之期間未逾三十日。
二、同一申請者同一年度於同一場域之申請設置期間,合計未逾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