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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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與審驗 第 二 節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審驗
( 112年06月01日)
第 25 條
主管機關辦理審驗,以書面審驗為原則,必要時得採實地審驗。
申請者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時,應提供審驗所需之測試設備及必要之協助。
主管機關辦理實地審驗時,應通知申請者審驗日期,申請者應依審驗日期配合主管機關進行審驗。
實地審驗有不合格者得進行複驗,複驗日期應配合主管機關進行,並以一次為限。
經審驗不合格者,由主管機關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