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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使用管理 第 一 節 頻率使用證明管理 ( 112年06月01日)
第 31 條
變更網路設置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換發頻率使用證明者,其換發之頻率使用證明有效期限與原頻率使用證明有效期限相同。

設置者因故提前喪失設置場域範圍之全部使用權利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頻率使用證明;設置者應於一個月前通知主管機關,並繳回頻率使用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