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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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使用管理 第 一 節 頻率使用證明管理
( 112年06月01日)
第 32 條
頻率使用證明之有效期限屆滿後,設置者仍需繼續使用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二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頻率使用證明:
一、換發申請書。
二、具有設置場域範圍使用權利之佐證資料(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及行政法人等機構免附)。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