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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業法   第 二 章 船舶運送業之管理 第 三 節 國際聯營組織及國際航運協議 ( 103年01月22日)
第 35 條
船舶運送業在中華民國經營業務,有簽訂國際航運協議者,應將國際航運協議之名稱、內容及會員名錄,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認可。國際航運協議變更時,亦同。

國際航運協議以協商運費、票價為其內容者,其運價表應由前項協議簽訂者之一代為申請航政機關備查。

前項運價表應容許船舶運送業自由決定其運費、票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