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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業法   第 三 章 船務代理業、海運承攬運送業之管理 ( 103年01月22日)
第 38 條
船務代理業所代理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在中華民國國境內攬運之客貨,發生運送糾紛或爭議者,船務代理業應協助妥善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