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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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業法
第 三 章 船務代理業、海運承攬運送業之管理
( 103年01月22日)
第 42 條
第七條第三項、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於船務代理業及外國籍船務代理業準用之。
第七條第三項、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於海運承攬運送業及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準用之。
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於外國籍船務代理業準用之。
第二十九條規定,於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