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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業法   第 六 章 附則 ( 103年01月22日)
第 59 條
未在中華民國依法設立分公司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違反本法而處罰鍰者,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或未提供擔保前,航政機關得禁止其船舶出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