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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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檢查規則
第 五 章 臨時檢查
( 109年03月10日)
第 51 條
船舶遭受損害,經檢查人員檢查後認為在預定航程內適航性無顧慮時,得允施以臨時性之檢修。但應限期完成復原性之修理及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