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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檢查規則   第 五 章 臨時檢查 ( 109年03月10日)
第 49 條
船舶遭受損害,進行修理或改裝時,應在檢查人員之督導下就損害部分或修理、改裝部分施行檢查。

第 50 條
為修理或改裝而將主輔機、鍋爐、絕緣體或其他裝具移出時,應利用其移出機會對通常不易接近或隱蔽部分之結構,特別注意予以檢查。

第 51 條
船舶遭受損害,經檢查人員檢查後認為在預定航程內適航性無顧慮時,得允施以臨時性之檢修。但應限期完成復原性之修理及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