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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檢查規則   第 六 章 檢查證書 ( 109年03月10日)
第 52 條
航政機關施行特別檢查合格後,應核發或換發船舶檢查證書。並於船舶檢查紀錄簿註明。

中華民國船舶檢查證書,依附件三之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