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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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檢查規則
第 六 章 檢查證書
( 109年03月10日)
第 54 條
船舶在國外經驗船機構依本法施行特別檢查合格後,應將船舶各部門檢查之情形,作成檢查報告,一式三份交船舶所有人、船長及寄送航政機關。
船舶所有人或船長除將一份留存船上備查外,另一份據以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或換發船舶檢查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