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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10月29日)
第 15 條
本規則所稱乘客艙室,指專為乘客所使用之房艙、統艙、餐廳、大廳、公共休息室、醫療室、病房、盥洗室、廁所等,以及為乘客服務之處所,連同其通道、走廊及梯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