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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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1年01月16日)
第 3 條
本規則適用於客船及船長八十公尺以上之貨船。
符合下列規定之船舶,不適用第七條至第二十條規定:
一、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附錄一。但不包含具有乙型乾舷之混合油輪。
二、載運散裝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與設備國際章程。
三、載運散裝液化氣體船舶構造與設備國際章程。
四、外海補給船之設計及建造準則。
五、特種目的船安全章程。
六、載重線國際公約,規則二十七破損穩度要求。但不包含甲板載貨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