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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 四 編 居住及康樂設備 第 一 章 通則 ( 110年11月12日)
第 148 條
下列船舶之船員居住設備,本編規定未能適用時,得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視該船性質酌准寬減或豁免之:
一、總噸位未滿二百之動力船舶。
二、非動力船舶。
三、非航行國際航線或短程國際航線之拖船。
四、具有特殊設計、構造、型式、用途或性能之船舶。
五、船員無需住宿於船上之船舶。

下列船舶不適用船員居住設備之規定:
一、航行於內水航線、短程內水航線、遮蔽水域或適用港區範圍水域之船舶。
二、帆船。
三、漁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