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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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 四 編 居住及康樂設備 第 四 章 康樂、衛生及醫藥設備 第 一 節 康樂設備
( 110年11月12日)
第 162 條
船舶應依其大小及船員人數,於露天甲板適當處所劃定一處或數處具有適當面積之空間,供船員公餘散步休息之用。
經常航行熱帶或阿拉伯灣船舶,前項處所應裝設天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