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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 四 編 居住及康樂設備 第 四 章 康樂、衛生及醫藥設備 第 一 節 康樂設備 ( 110年11月12日)
第 162 條
船舶應依其大小及船員人數,於露天甲板適當處所劃定一處或數處具有適當面積之空間,供船員公餘散步休息之用。

經常航行熱帶或阿拉伯灣船舶,前項處所應裝設天遮。

第 163 條
船舶應於適當地點設置可供船員公餘利用之康樂室,配置適當文康器材、書籍、書櫃及可供閱讀、寫作之設施。如直接利用餐廳者,應妥予佈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