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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 六 編 航行儀器設備 第 二 章 航行儀器設備之設計構造、裝置 第 四 節 雷達及雷達自動測繪設備 ( 110年11月12日)
第 235 條
雷達之裝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船舶依規定應裝置兩部雷達者,其裝置應使每一雷達均能個別操作,並能彼此不相依賴而同時操作,船舶具有符合一九七四年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第二之一章適當規定之應急電源者,該兩部雷達均應能由該電源供電。
二、船舶裝有兩部雷達者為增進整個雷達裝置之適應性與可用性,得備有連結開關之設施。其裝置應能在任一雷達故障時,不致造成另一雷達供電之中斷或不利之影響。
三、裝有雷達之船舶,其駕駛室應具有雷達測繪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