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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 二 編 救生設備 第 二 章 救生設備之一般規定 第 六 節 救生衣 ( 110年11月12日)
第 60-3 條
保溫衣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能蔽護全身。但臉部及兩手除備有永久附著之手套不在此限。
二、在救生艇筏或救難艇上應無需協助予以取出並易於穿著。
三、妨礙穿著者之游泳能力時,得由穿著者在水中於二分鐘內脫掉。
四、能於氣溫攝氏零下三十度至攝氏二十度之範圍內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