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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 二 章 危險品包裝 ( 109年06月04日)
第 11 條
不同品名之危險品、或危險品與危險品以外之貨物互相作用,而有發熱、發生氣體、腐蝕、或發生物理作用或化學作用等危險品之虞時,不得為混合包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