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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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 二 章 危險品包裝
( 109年06月04日)
第 12 條
包裝液體之容器,在習慣上所使用之吸收性或避震性襯墊材料,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能減少液體可能引起之危險。
二、包裝後能防止移動,並確保容器被包裹。
三、容器破碎時,能充分吸收其液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