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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 二 章 危險品包裝 ( 109年06月04日)
第 16 條
放射性物質應裝入適於遮蔽放射線之鉛或其他材料製造之容器內,再裝入木箱、模造板箱或其他適當之包裝內。

外包裝之長、寬、深,各應在一○○公釐以上。

容器及包裝,不得有放射性之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