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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 二 章 危險品包裝 ( 109年06月04日)
第 19 條
容器之材料與所裝物質接觸時,任何部分均應不生化學作用或使其不生化學作用,或加裝不生化學作用之襯裹,使與內裝物隔離。

襯裹及吸收材料,應不生化學作用,並適合內裝之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