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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 二 章 危險品包裝 ( 109年06月04日)
第 28 條
曾經用於裝載危險品之空容器,非經清洗、乾燥、或原裝物品之性質在安全限度範圍內並妥予封閉者外,仍應視為危險品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