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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翼船管理規則   第 七 章 證書 ( 101年10月30日)
第 78 條
水翼船證書之有效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水翼非客船證書之有效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檢查人員在水翼船證書有效期間內,施行定期查驗合格後,應在證書上簽署並加註查驗日期及地點。

水翼船已逾定期查驗日期未申請查驗,或查驗不合格,其證書失效。